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期货投资 2022-12-29 17:40:31

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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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恢复股指期货交易。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自2012年9月1日起,再次将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限制放宽到了单个合约上。

股指期货日内交易限制

(一)从股指期货合约上规定的日内交易日起,上午9:25至11:30,下午1:30至3:00。其中,5个时间段均为日盘交易。

(二)自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起,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交易量和成交额等因素调整。

(三)自股指期货合约上市挂牌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仍为合约价值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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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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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指期货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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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指期货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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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上述措施生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62号)等六条措施规定,自2018年4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标准调整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18年4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其中,自2018年4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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